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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转让强制征个税 赢利部分按20%税率缴纳
 
本文已被浏览  2790  次   发布于: 2006-7-29
  26日,国税总局出台相关通知,要求自8月1日开始,国内居民在进行个人二手房转让时,所得收益须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该税率为固定的20%。该通知还首次明确了一系列的操作细则和税前扣除项目。

    个税契税一并征缴

    通知明确,今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对于地方税务机关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这实际上意味着,原来的自愿缴纳个税将转变为强制缴纳。

    北京地税相关人士透露,转让二手房是否缴纳个税,就可能与房产过户以及办理房产证挂钩了。目前,虽然北京地税尚未接到国税总局的正式通知,但是在接到后,该局一定会严格执行最新规定。

    税前扣除合理费用

    据北京地税的相关人士透露,与1999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相比,这次通知首次明确了一系列的操作细则和税前扣除项目,使政策执行更加有据可依。

    按照新规定,征收个税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部分情况减免税收

    按照税总规定,对部分转让行为可以实行优惠。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具体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另一方面,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虚构合同难以奏效

    通知规定,征收个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对于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此,北京地税的有关人士认为,在执行中如果遇到这种问题,最近公布的新版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将起到一个底限的作用。届时,地税部门将按照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来核定该房屋的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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